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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观点 | 预算2783万元,投标方报价仅有预算的4%,招投标竞争只有价格战吗?

2022-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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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4日,公司X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了《2022年采购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以下简称《公告》),公示期为11月24日至11月28日。

11月28日,是公司X采购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的最后一天。面对采购预算为2783万元(不含税)的项目,两名中标候选人均给出了极低的报价。其中,中标候选人A报价121.08万元(不含税价),中标候选人B报价349.79万元(不含税价)。二者工期/交货期/服务期均为60天。

引发较多关注的,是此次中标的两位候选人给出的价格。根据X公司此前发布的招标信息,上述项目的采购预算为2783万元(不含税),由招标人自筹且已落实。与X公司原本给出的预算相比,中标候选人A的报价折扣近0.44折;中标候选人B约是1.26折。如此大的折扣力度,是否属于低价恶性竞争?带着这个疑问,我们根据相关案例进行进一步分析。

 

相关案例延伸

某大型国有企业进行了公开招标,预算金额为1000万元。共有三家公司递交了投标文件,公司A的投标报价为500万元,公司B的投标报价为240万元,公司C的投标报价为80万元。

开标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评标委员会对该项目进行了评审。经综合评分推荐了公司C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然而,在公示期间,公司A对公司C的投标报价提出了异议,认为其报价属于低价恶性竞争,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投标予以否决。

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到A公司的异议函后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了复核。评标委员会要求公司C在规定的时间内就其投标报价的合理性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司C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了书面说明材料,指出其投标报价基于所需的硬件材料和安装工程均为沿用以往已经建成的线路设施,本次投标属于纯线路租赁服务,投标报价基于公司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招标人收取线路的租赁费用,故成本较低,不属于低于成本报价

评标委员会经核实,确认公司C的报价合理,不属于低价恶性竞争。

 

观点分析

问题一、什么时间确定投标人报价是否属于低价恶性竞争?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明确,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如果,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从其专业认知的角度或者从公司C的投标文件中已经找到了支撑其报价的合理依据(比如分项报价表等),则不需要公司C做出进一步说明。

问题二、投标价明显远低于预算和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一定属于低价恶性竞争?

投标人对同一项目的竞争力不能光从表面来判断。投标人会从主观角度出发,认为本项目的报价组成一定包含硬件的投资建设成本和国家规定的用工成本、补贴、企业利润、企业管理费等成本。然而,在实际的投标竞争中,投标人基于长远的战略考量,花费长时间为未来市场竞争做充分的准备和投资建设,属于从表面上无法看到的隐形竞争力。在本案例中,公司C提供了切实的证据,让其他竞争者认可结果。

目前针对低价恶性竞争现象有了一些解决方案,判定“低价恶性竞争”情况时应当有充分的证明材料,其中重点是成本核算和同类项目的业绩合同

 

本文来源:每日经济新闻、政府采购信息、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本文有所改动,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