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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具有哪些法定保密义务?

2022-11-25

A:在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运营机构提供信息系统及相关服务,潜在投标人的注册登记信息、获取文件记录、评委评审信息等都存放在交易平台的服务器中,交易平台运营机构相关人员极易知悉。所以在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承担的法定保密义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同样也应当承担。

《招标投标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具备以下保密义务:

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不得向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信息;
2.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除投标人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提取投标文件;
3.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对评标委员会名单以及相关评审信息进行保密;
4.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对标底进行保密。

【法律与政策依据】《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第二十一条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不得向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除投标人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提取投标文件。

文章来源:《互联网+招标采购实战20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