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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家公司被罚款4万,三年内禁止参加招投标

2023-06-09 甘肃卫生职业学院

6月6日,今日招标官网显示,一个预算800万元的项目发布了废标公告:“根据甘肃省财政厅“甘肃卫生职业学院校园绿化养护服务项目第二次投诉处理决定书(甘财采处(2023)37号)”的认定结果,重新开展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根据今日招标项目进度讯息:

该项目已是第二次公开招标,第一次因“采购项目发生重大调整”而终止,甘肃卫生职业学院于终止当日重新发布第二次公开招标公告。4月12日发布中标公告,确定了中标单位

但在6月5日,甘肃省财政厅发布了《甘肃卫生职业学院校园绿化养护服务项目第二次投诉处理决定书》,这家中标单位被查。

“经核查,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2023年3月的缴纳社保资金入账票据凭证、社保缴纳清单。根据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兰州市城关区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向我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等,证明中标供应商的确缴纳了2023年3月的社保但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缴纳社保资金入账票据凭证、社保缴纳清单显示的缴费金额、缴费人数与实际数据不符,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最后认定该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且对该中标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即40000元的罚款,禁止其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以谋取中标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有严格规定: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公开招投标的初衷是为了公平,如果不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那么招投标就失去了本来的意义。我们都应该时刻谨记,法律是不可触碰的红线!